楚雄市楚光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大某某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楚雄市某某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云23民终14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姚县金碧镇金龙社区永盛新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6217561271U。
法定代表人:车文志,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华,云南金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楚雄市**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楚雄州楚雄市鹿城镇万家坝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17343116844。
法定代表人:黄涛,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琼。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涛,云南南坤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大***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泰房产公司)与被上诉人楚雄市**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电力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法院(2019)云2326民初10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瀚泰房产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大姚县人民法院(2019)云2326民初1012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驳回**电力公司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和鉴定费25000元由**电力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瀚泰房产公司与**电力公司金水岸小区10KV用电工程存在合同关系的事实认定错误。(1)瀚泰房产公司没有与**电力公司于2017年10月签订过金水岸小区10KV用电工程施工合同。金水岸小区10KV用电设备在大姚县开发公司打包出让移交给瀚泰房产公司之前就已经存在,大姚县开发公司是通过打包出让的方式将大姚县开发公司的所有资产出让给瀚泰房产公司。金水岸小区10KV用电工程在2014年就已经建设完毕,不存在瀚泰房产公司与**电力公司达成口头协议并实施施工的事实。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瀚泰房产公司与**电力公司没有书面合同关系,也没有口头合同关系,依法应当驳回**电力公司要求瀚泰房产公司支付金水岸小区10KV用电工程施工工程款的诉讼请求。(2)一审判决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以瀚泰房产公司于2017年10月30日申请安装金水岸小区供电电压为10KV的315KVA变压器,瀚泰房产公司签收了该供电方案,大姚供电有限公司、瀚泰房产公司、**电力公司在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意见书上盖章签名,认定金水岸10KV以配电工程的施工单位系**电力公司缺乏事实依据。2017年10月30日瀚泰房产公司申请安装金水岸小区供电电压为10KV的315KVA变压器是搭火用电,不是按照金水岸10KV配电工程,安装变压器搭火用电和配电工程施工不是同一事项,不能混为一谈。配电工程在瀚泰房产公司受让之前就已经存在。在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意见书上盖章签名不能代表瀚泰房产公司认可配电工程是**电力公司施工。在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意见书上盖章签名仅仅是为了安装金水岸小区供电电压为10KV的315KVA变压器。认定事实不能偷换概念采用偷梁换柱的方式认定。(3)一审判决以瀚泰房产公司没有证据证明金水岸10KV配电工程系瀚泰房产公司与大姚县开发公司打包购买所得,配电工程系2014年10月22日以前就存在,对瀚泰房产公司的答辩意见不予采信。违反“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进行了举证责任倒置。瀚泰房产公司与**电力公司是否存在合同关系的举证责任应当由**电力公司举证证明,不是由瀚泰房产公司举证证明。(4)**电力公司没有证据证明与瀚泰房产公司存在书面、口头合同关系,一审判决认定**电力公司与瀚泰房产公司存在金水岸10KV配电工程的合同关系缺乏事实依据。2.一审判决认定瀚泰房产公司应当给付**电力公司金水岸小区0.4KV配电工程款的事实认定错误。(1)依据**电力公司与瀚泰房产公司2017年11月18日签订金水岸小区0.4KV配电工程施工合同,**电力公司没有完全履行合同义务。(2)依据该合同第一条(五)约定,**电力公司至今没有将合同约定的电力设备移交给当地用电部门,没有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验收、移交义务,用电设备也没有通过电力部门验收。一审判决认定瀚泰房产公司是金水岸小区0.4KV配电工程的产权人、用电部门,现金水岸小区0.4KV配电工程由瀚泰房产公司管理、使用,如需要移交也应由瀚泰房产公司按照大姚供电有限公司规定移交,而不是由**电力公司移交。一审判决对合同中约定的“用电部门”认定错误,将“用电部门”解释为用电方即瀚泰房产公司,违背了双方签订合同的目的。移交用电部门就是基于电力设备产权需要移交给当地电力部门,如不需要办理电力设备产权移交手续,工程价款需要一半的价款就可以完工。如仅仅只是移交给瀚泰房产公司,合同中没有必要写明移交给当地用电部门,何不如直接写明移交瀚泰房产公司。(3)**电力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金水岸小区0.4KV配电工程的付款条件未成就,一审判决瀚泰房产公司支付工程款错误。合同第三条(五)、第五条(一)、(二)约定,**电力公司首先应当通过电力部门验收并投入运,其次将电力设施产权移交至当地用电部门,再次双方核实工程量,经过双方确认,**电力公司开具发票,瀚泰房产公司五个工作日支付实际工程量价款的40%,质保金10%的支付条件是质保期届满15个工作日,质保期限的计算是从移交之日计算,由于双方没有办理移交手续,质保期限还没有起算的基准日,依据合同约定瀚泰房产公司还不应当支付质保金。3.一审法院认定证据错误。(1)2017年10月30日居民客户用电业务申请表、供电方案答复书、勘察情况表中记载的都是315KV/KVA变压器。受理的项目都记载新装,是瀚泰房产公司申请新装用电搭火接入变压器。电源接入35KV北城10KV环东线52号杆。2018年2月7日客户用电受理回执、2018年2月8日客户受电竣工验收检验意见书涉及的仍然是瀚泰房产公司申请新装用电搭火接入315KV/KVA变压器,报装容量315KVA,所有资料中没有记载的都是瀚泰房产公司申请新装用电搭火接入315KV/KVA变压器的内容,并没有记载0.4KV和10KV配电工程的相关验收的事项。一审判决认定10KV配电工程系**电力公司施工没有事实依据,属于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中涉及被瀚泰房产公司的是2018年2月8日客户受电竣工验收检验意见书,从2018年2月7日客户用电受理回执中可以说明10KV配电工程不是**电力公司施工,并且一天内不可能完成上述工程。瀚泰房产公司2018年2月7日客户用电受理回执、2018年2月8日客户受电竣工验收检验意见书是搭火用电的申请,是电力公司对瀚泰房产公司搭火用电的验收。(2)一审判决认定瀚泰房产公司支付的工程款15万元,不能证实是支付金水岸0.4KV配电工程款,没有依据。瀚泰房产公司与**电力公司之间存在的合同关系就只是有金水岸0.4KV配电工程施工合同,瀚泰房产公司是基于双方存在合同关系支付工程款,没有合同关系瀚泰房产公司就无支付工程款的义务。4.由于10KV配电工程瀚泰房产公司与瀚泰房产公司无合同关系,鉴定结果如何均与瀚泰房产公司无关。0.4KV配电工程瀚泰房产公司与**电力公司有合同关系,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办理,完全没有鉴定的必要,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瀚泰房产公司就可以支付工程款。综上,一审法院违反合同相对性原则,认定事实和认定证据错误,导致判决错误,请支持瀚泰房产公司的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电力公司称,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瀚泰房产公司系大姚县开发公司2014年10月22日通过改制而来,在大姚县开发公司《企业整体价值评估报告》中并无金水岸小区10KV电力设施这一资产,且大姚县开发公司改制时,金水岸项目仅完成了图纸审查、消防备案和项目招投标工作,故瀚泰房产公司提出的金水岸小区10KV用电工程在2014年就已经建设完毕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且瀚泰房产公司仅是大姚县开发公司更名而来,瀚泰房产公司也应当对大姚县开发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一审中,**电力公司提供居民客户用电义务申请表,证明瀚泰房产公司于2017年10月30日向大姚供电公司提出在金水岸小区新安装供电电压为10KV的315KVA变压器;高压客户现场勘查情况表,证明中国南方电网于2017年10月30日对金水岸小区新安装供电电压为10KV的315KVA变压器输电线路进行勘察确认;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检验意见书,证明金水岸小区10KV配电工程及0.4KV配电工程的施工单位系**电力公司,建设单位为瀚泰房产公司,大姚县供电公司于2018年2月8日对两项工程进行了验收。故瀚泰房产公司提出金水岸小区10KV配电工程不是**电力公司实施的主张,与证据及事实不符,瀚泰房产公司应当支付金水岸小区10KV配电工程工程款。2.瀚泰房产公司应当支付金水岸小区0.4KV配电工程工程款。对《大姚金水岸小区0.4KV配电工程施工合同》第一条第(五)项约定,**电力公司提供的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检验意见书,证明了大姚供电公司已经对金水岸小区0.4KV配电工程进行了验收,均为符合标准;该电力设施的用电部门就是瀚泰房产公司,**电力公司虽然没有与瀚泰房产公司签订该电力设施产权移交单,但该电力设施经供电部门验收后就已经供电,瀚泰房产公司已经实际使用,产权当然的属于瀚泰房产公司。故**电力公司已经按照该条款约定履行完毕。对《大姚金水岸小区0.4KV配电工程施工合同》第五条第(一)项约定,**电力公司已经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金水岸小区0.4KV配电工程已经通过供电部门验收并于2018年2月9日供电。故**电力公司已经按该条款约定履行完毕。瀚泰房产公司于2017年10月30日向大姚供电公司提出在金水岸小区新安装315KVA变压器,提交了居民客户用电义务申请表,同日,大姚供电公司现场勘查后同意在10KV环东线52号杆搭火,形成了高压客户现场勘查情况表,次日,以高压客户供电方案答复书形式告知瀚泰房产公司;**电力公司完工后,瀚泰房产公司于2018年2月7日向大姚供电公司提交了客户用电受理回执(竣工报验),办理工程竣工报验手续;次日,大姚供电公司、瀚泰房产公司及**电力公司签署了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检验意见书,对**电力公司实施的高压、低压用电工程进行了验收;2018年2月9日瀚泰房产公司与大姚供电公司签订供用电合同,高压、低压用电设施投入运行。上述证据,证明金水岸小区10KV及0.4KV用电设施系**电力公司于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8日施工的基本事实。综上,一审认定事实清楚,瀚泰房产公司的上诉没有事实依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电力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瀚泰房产公司给付**电力公司工程款252540.53元,并承担自2018年2月9日起按年息6%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为止的利息;2.诉讼费用由瀚泰房产公司承担。诉讼中对第1项诉讼请求变更为:瀚泰房产公司应支付多少工程价款应与工程价款鉴定后为准,待工程价款进行鉴定后再进行变更。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10月22日,原大姚县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通过改制,瀚泰房产公司竞得原大姚县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全部资产,改制前批准建设的大姚县金水岸商业街项目已由原大姚县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完成前期工作,通过了图纸审查和消安备案,并完成了项目招标工作。2015年11月24日,瀚泰房产公司在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瀚泰房产公司经营范围是从事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2016年4月7日,大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批复,同意变更大姚县金水岸商业街项目业主单位为瀚泰房产公司。从2016年3月31日起发生的资料,建设业主单位变更为瀚泰房产公司。原大姚县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已经办妥的基建手续,由瀚泰房产公司核验接收,封面加盖公司印章后并入工程资料,完善项目档案。2017年10月30日,瀚泰房产公司向大姚供电有限公司申请安装金水岸小区(大姚县金水岸商业街)供电电压为10KV的315KVA变压器。同日,经大姚供电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现场勘查,同意瀚泰房产公司在10KV环东线52号杆搭伙用电。2017年10月31日,大姚供电有限公司向瀚泰房产公司送达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高压客户供电方案答复书,答复书载明:用电地址为金水岸小区;搭接点为10KV环东线52号杆,供电电压为10KV;供电容量为315KVA变压器1台。同时,大姚供电有限公司还对其他事项作了答复。同日,瀚泰房产公司签收了该供电方案。2017年11月18日,瀚泰房产公司(甲方)与**公司(乙方)签订《大***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大姚金水岸小区0.4KV配电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主要约定:由**电力公司对大姚“金水岸”小区0.4KV配电工程进行施工,0.4KV配电安装工程,按当地用电部门供电方案进行设计,且设计图纸经过电力部门审批,能完全满足该项目用电需要,并约定了施工项目;总工期30天,具体开工时间以合同签订日为准;质量要求该工程验收必须达到国家、地方、地方电力行业强制性验收标准保证能将该电力设施产权移交至当地用电部门;合同预算价款为215000元;工程款支付方式为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预付50%,通过相关电力部门验收并投运,甲乙双方核实工程量,甲方在收到发票后五个工作日内应一次性支付实际工程量价款的40%,剩余10%作为质保金,质保期12个月,质保期满之后甲方在1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的10%支付给乙方。2018年2月8日,经客户单位瀚泰房产公司及施工单位**电力公司同意,大姚供电有限公司对金水岸小区10KV及0.4KV工程竣工检验意见为检验合格,大姚供电有限公司、瀚泰房产公司及**电力公司在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检验意见书上均盖章并签名。同时查明,瀚泰房产公司于2017年11月29日支付**电力公司工程款100000元;2019年2月2日支付**电力公司工程款50000元。金水岸小区10KV及0.4KV工程竣工检验意见为检验合格后,瀚泰房产公司未与**电力公司结算。2019年12月26日,经**电力公司申请,一审法院委托云南华益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大姚金水岸小区新增10KV配电工程及大姚金水岸小区0.4KV配电工程进行造价评估。2020年5月29日,云南华益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作出云华益鉴字【2020】鉴字第001号《工程造价评估意见书》,评估意见:1.**电力公司已经施工完成的大姚金水岸小区0.4KV配电工程的工程造价为:198407.82元;2.**电力公司已经施工完成的大姚金水岸小区10KV配电工程的工程造价为:126299.63元;工程造价鉴定费用为25000元。另查明,2020年1月8日,瀚泰房产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波通过工商变更登记变更为车文志。
一审法院认为,2017年10月30日,瀚泰房产公司向大姚供电有限公司申请安装金水岸小区供电电压为10KV的315KVA变压器。2017年10月31日,大姚供电有限公司向瀚泰房产公司送达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高压客户供电方案答复书,明确高压客户供电相关事宜,同日,瀚泰房产公司签收了该供电方案。供电方案第2项载明:“2.本方案有效期为一年,从供电企业出具供电方案答复通知书之日起,至客户受电工程开工之日为止。”2018年2月8日,《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检验意见书》中大姚供电有限公司对10KV用电工程竣工检验合格,客户单位瀚泰房产公司及施工单位**电力公司签注的意见均为同意,且三方在《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检验意见书》上分别盖有公司的印章。因此金水岸小区10KV用电工程施工单位是**电力公司,予以采信。瀚泰房产公司辩解金水岸10KV用配电工程是在2014年10月22日就已施工完成,瀚泰房产公司是向原大姚县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打包购买所得,不存在**电力公司与瀚泰房产公司原执行董事邢志昌口头合同约定由**电力公司对金水岸10KV配电工程进行施工的事实。对此辩解瀚泰房产公司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不予采信。2017年10月31日,大姚供电有限公司向瀚泰房产公司送达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高压客户供电方案答复书。同日,瀚泰房产公司签收了该供电方案。因此,只有在大姚供电有限公司出具供电方案后,瀚泰房产公司才能委托施工单位按大姚供电有限公司同意并备案的设计图纸施工。因此,金水岸10KV配电工程的施工时间应从2017年10月31日之后至检验合格前。综上,**电力公司与瀚泰房产公司口头约定对10KV用配电工程施工合同,**电力公司事实上已完成施工,该配电工程现由瀚泰房产公司管理使用、受益,瀚泰房产公司作为用电方应承担给付**电力公司10KV用电工程欠款。瀚泰房产公司与**电力公司合同第一条第五项约定对大姚金水岸小区0.4KV配电工程“保证能将该电力设施产权移交至当地用电部门”。本案中,**电力公司作为金水岸小区0.4KV配电工程的施工方,瀚泰房产公司作为建设方,其对金水岸小区0.4KV配电工程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力,瀚泰房产公司是金水岸小区0.4KV配电工程的产权人,同时也是用电部门。现金水岸小区0.4KV配电工程,由瀚泰房产公司管理、使用。如果要将0.4KV配电工程一户一表移交大姚供电有限公司,也应由现在的产权人瀚泰房产公司按大姚供电有限公司规定移交,而不是由施工方**电力公司移交。综上,金水岸小区0.4KV配电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电力公司“保证能将该电力设施产权移交至当地用电部门”,“用电部门”是瀚泰房产公司,**电力公司已履行合同约定的验收移交义务,瀚泰房产公司应给付**电力公司金水岸小区0.4KV配电工程款。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本案中,**电力公司对瀚泰房产公司大姚金水岸小区10KV及0.4KV配电工程,已按约定时间完成施工,同时两项配电工程均已通过电力部门检验合格,现已投入正常使用至今。对0.4KV配电工程,双方约定的保修期一年,检验合格之日视为双方验收移交时间,2018年2月8日至2019年2月7日为保修期,在保修期内瀚泰房产公司未对工程质量提出异议。现保修期已满,瀚泰房产公司应支付未付工程款。**电力公司对大姚金水岸小区0.4KV及10KV配电工程施工完成检验合格后,双方未对工程进行结算,**电力公司在诉讼中申请一审法院对大姚金水岸小区0.4KV及10KV配电工程造价进行评估。云南华益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评估意见:大姚金水岸小区0.4KV配电工程的工程造价为198407.82元;大姚金水岸小区10KV配电工程的工程造价为126299.63元;合计324707.45元。扣除已支付的150000元,瀚泰公司还应支付**公司工程款174707.45元,予以支持。**电力公司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合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法院以近三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均为4.35%,瀚泰房产公司应按年利率4.35%支付**电力公司延期付款利息,予以支持。**电力公司诉讼请求支付自2018年2月9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工程欠款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超过年利率4.35%部分的请求数额,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条、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判决:一、由大***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楚雄市**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174707.45元;并支付自2018年2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4.35%计算至工程款项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二、驳回原告楚雄市**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44元、鉴定费25000元,合计27544元,由被告大***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中,经征询双方当事人对一审判决认定事实的意见,上诉人瀚泰房产公司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认为错误的是:1.“通过相关电力部门验收并投运”错误,理由是大姚供电有限公司验收是新装变压器,并不是0.4KV配电工程;2.“大姚供电有限公司对金水岸小区10KV及0.4KV工程竣工检验意见为检验合格”错误,理由是检验意见意见书不是对10KV配电工程及0.4KV配电工程的检验,而是对315KVA变压器的检验;3.“金水岸小区10KV及0.4KV工程竣工检验意见为检验合格后,瀚泰公司未与**公司结算”错误,理由是检验不是对10KV配电工程及0.4KV配电工程的检验,而是对315KVA变压器的检验;4.“本院委托云南华益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进行造价评估”错误,理由是不存在10KV配电工程,瀚泰房产公司与**电力公司之间不存在10KV配电工程的合同关系,0.4KV配电工程没有评估的必要,双方依合同约定和方案就可做出最终结算价。遗漏认定:1.瀚泰房产公司提交的居民客户用电业务申请表,申请说明就是小区用电申请安装315KVA变压器,并不是申请对其他用电工程进行检验;2.**电力公司提交的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检验意见书,只能证明是申请新安装315KVA变压器,不能证明是对其他电力工程进行检验,也没有对其他电力工程进行检验的记载。上诉人瀚泰房产公司对其余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无异议。被上诉人**电力公司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无异议。故对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的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中,上诉人瀚泰房产公司提交了如下证据:大姚县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拟企业改制项目企业整体价值评估报告中其他应付款评估明细表,欲证明该表第54项电力电缆材料款就是10KV配电工程就是这个工程中的一部分,当时施工人董俊峰就是**电力公司大姚分公司现在的法定代表人,10KV这个工程就是在湖南湘江电力(董俊峰)这个项目中,在2014年11月以前就已经完工。经质证,被上诉人**电力公司对该证据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不认可关联性,该证据中电力电缆材料款是否指本案的工程款没有明确记载,结算方是湖南湘江电力,该证据中湖南湘江电力的项目是金福园小区电路改造,不是本案金水岸小区。本院认为,瀚泰房产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电力电缆材料款386604.40元是本案金水岸小区10KV配电工程中款项,且在2014年11月前完工,不能证明其待证事实,不予采信。被上诉人**电力公司提交了如下证据:大姚县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拟企业改制项目企业整体价值评估报告中固定资产评估汇总表、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评估明细表、固定资产车辆评估明细表、固定资产电子设备评估明细表,欲证明在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电子设备中没有记载金水岸小区10KV配电工程,2014年10KV配电工程还没有开始建设施工,瀚泰房产公司应支付该工程价款。经质证,上诉人瀚泰房产公司对该证据三性无异议,但认为在4-6-6固定资产电子设备中金额以122653为准,电力设备除了在电子设备中会有反映,在其他项目中也会有反映,在产品自制半成品评估明细表第四项金水岸工程是5464855.96元,电力设备包括在5464855.96元。本院认为,**电力公司提交的证据证实大姚县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拟企业改制项目企业整体价值评估报告中固定资产没有包括金水岸小区10KV配电工程设备,予以采信。对双方有争议的事实,将结合案件事实、相关证据和争议焦点综合进行评判。
归纳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瀚泰房产公司的上诉请求是否成立;2.本案的工程范围是哪些,是否包括0.4KV和10KV配电工程;3.瀚泰房产公司是否应向**电力公司支付工程款174707.45元和资金占用费。
本院认为,居民客户用电业务申请表、高压客户现场勘查情况表、高压客户供电方案答复书,证实瀚泰房产公司于2017年10月30日向大姚供电有限公司申请小区用电安装315KVA变压器,大姚供电有限公司在2017年10月31日高压客户现场勘查情况表和高压客户供电方案答复书中除已注明用电地址为金水岸小区,搭接点为10KV环东线52号杆,供电电压为10KV,供电容量为315KVA变压器1台外,在其它项目第4项均注明此工程为315KVA用电容量,进线距离100米,从搭火点到用电变压器的进线为电缆入地,请按《南方电网公司10KV及以下业扩受电工程典型设计图(2014版)》相关图例进行设计施工,并附电气接线示意图(含产权分界点),瀚泰房产公司分别在该表和答复书中方案答复及签收一栏上签名盖章注明日期。《大姚金水岸小区0.4KV配电工程施工合同》,证实由**电力公司对瀚泰房产公司大姚金水岸小区0.4KV配电工程进行施工,瀚泰房产公司是该工程产权人和用电部门。客户用电受理回执(竣工报验)、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检验意见书,证实2018年2月7日瀚泰房产公司向大姚供电有限公司提交工程竣工报告、主要设备产品合格证等其他资料,并申请受电工程竣工报验和竣工检验,大姚供电有限公司、瀚泰房产公司、**电力公司三方于2018年2月8日对金水岸小区10KV配电工程、315KVA变压器、0.4KV配电工程进行竣工检验,检验意见为合格,在供电企业一栏上大姚供电有限公司签名加盖印章、在客户意见一栏上瀚泰房产公司签名加盖印章、在施工单位一栏上**电力公司签名加盖印章。在瀚泰房产公司向大姚供电有限公司提交的工程竣工报告,其中包括了大姚金水岸小区10—0.4KV配电工程施工图设计阶段设计说明书、接地电阻测试试验报告单、变压器试验报告、真空断路器试验报告单、电流互感器试验报告单、避雷器试验报告单等资料。大姚金水岸小区10—0.4KV配电工程施工图设计阶段设计说明书,证实云南楚雄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依据瀚泰房产公司提供的大姚供电有限公司供电方案协议、大姚金水岸小区建设平面布置图、设计委托书、相关资料及要求等,于2018年1月制作大姚金水岸小区10—0.4KV配电工程施工图设计阶段设计说明书,该说明书中包括10KV配电工程、0.4KV配电工程等内容。供用电合同(高压),证实大姚供电有限公司作为供电方从2018年2月9日起至2021年2月9日止向瀚泰房产公司作为用电方供电。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实了**电力公司对大姚金水岸小区10KV配电工程、315KVA变压器、0.4KV配电工程进行了实际施工,于2018年2月8日通过了验收移交,瀚泰房产公司于2018年2月9日开始使用,但上述工程未进行结算。《工程造价评估意见书》,证实**电力公司已经施工完成的大姚金水岸小区0.4KV配电工程的工程造价为198407.82元,大姚金水岸小区10KV配电工程的工程造价为126299.63元,合计324707.45元。扣除已支付150000元工程款后,瀚泰房产公司应向**电力公司支付工程款174707.45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本案涉案工程于2018年2月8日竣工验收,因双方未约定工程价款资金占用费计付标准,故资金占用费应从2018年2月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瀚泰房产公司提出金水岸小区10KV配电工程在受让前2014年就已建设完毕,不存在合同关系,申请的是315KVA变压器搭火用电,金水岸小区0.4KV配电工程付款条件未成就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一审判决由瀚泰房产公司支付**电力公司174707.45元,驳回**电力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正确,应予维持。
综上所述,瀚泰房产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对利息的判处不当,应予纠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法院(2019)云2326民初1012号民事判决;
二、由大***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楚雄市**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174707.45元;
三、由大***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楚雄市**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以174707.45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费,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费;
四、驳回楚雄市**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544元、鉴定费2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295元,合计31839元,由上诉人大***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183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款交一审法院(已交4295元,未交2754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原审法院或者与原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长 刘 斌
审判员 蒋文娟
审判员 蔡建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雅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