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301民初1769号
原告:重庆建工脚手架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袁家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450417436E。
法定代表人:曾宪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媛媛,女,该公司法务。
被告:****建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鹿城镇阳光大道325号瑞特商业中心三号楼2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695693746Q。
法定代表人:秦朝坤,经理。
原告重庆建工脚手架有限公司诉被告****建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原告重庆建工脚手架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建工脚手架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建工脚手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8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重庆建工脚手架有限公司负担(已交)。
审判员 吴晓琼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 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