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鸿安建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建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301民初1877号
原告:***,男,196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楚雄市。
被告:***,男,1988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被告:****建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楚雄市鹿城镇阳光大道325号瑞特商业中心三号楼2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695693746Q。
法定代表人:秦朝坤。
原告***与被告***、****建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普 彤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李海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