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2301民初4942号
原告:***,男,1968年8月9日生,汉族,四川省广安市,初中文化,务工,住云南省楚雄市,现住云南省楚雄市。
被告:***,男,1988年2月2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被告:****建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市鹿城镇阳光大道**瑞特商业中心**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695693746Q。
法定代表人:秦朝坤,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莉,云南鼎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一丹,云南鼎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与被告***、****建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25元(已交),退还原告***25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
审 判 长 舒兆锦
人民陪审员 李洪坚
人民陪审员 曹家庆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徐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