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2930民初776号
原告:***,男,198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云南省洱源县人,住洱源县。
被告:**,男,197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四川省长宁县人,住四川省长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谦恒律师事务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楚雄德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市开发区彝人古镇六期阳光闲庭五号院G14幢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6736018205。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四川省江油市人,住四川省江油市。
被告:***,男,1992年9月30日出生,白族,居民,云南省大理市人,住大理市。
被告:***,男,198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云南省洱源县人,住洱源县。
原告***与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被告**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追加楚雄德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为被告的申请。经审查,本院准许楚雄德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为被告参加本案诉讼。原告***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等痊愈后才可以申请鉴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松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