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德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楚雄德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2930民初776号 原告:***,男,198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云南省洱源县人,住洱源县。 被告:***,男,197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四川省长宁县人,住四川省长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谦恒律师事务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楚雄德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市开发区彝人古镇六期阳光闲庭五号院G14幢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6736018205。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四川省江油市人,住四川省江油市。 被告:***,男,1992年9月30日出生,白族,居民,云南省大理市人,住大理市。 被告:***,男,198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云南省洱源县人,住洱源县。 原告***与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被告***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追加楚雄德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为被告的申请。经审查,本院准许楚雄德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为被告参加本案诉讼。原告***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等痊愈后才可以申请鉴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