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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民申619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海事路17号205室。
法定代表人:康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恒系,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文娟,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永嘉县桥头镇石马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桥头镇石马村。
负责人:叶少武。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锦松,北京炜衡(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永嘉县桥头镇朱涂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桥头镇朱涂村。
负责人:孙建飞。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锦松,北京炜衡(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永嘉县桥头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桥头镇商二街。
负责人:金志敏,镇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温州市永嘉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县前路94号。
法定代表人:吴呈钱,县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永嘉县桥头镇石马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石马村。
负责人:叶少武。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锦松,北京炜衡(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永嘉县桥头镇朱涂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桥头镇朱涂村。
负责人:孙永亮。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锦松,北京炜衡(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永嘉县地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上塘镇永兴路建设大厦。
法定代表人:董国林。
再审申请人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永嘉县桥头镇石马村村民委员会、永嘉县桥头镇朱涂村村民委员会、永嘉县桥头镇人民政府、温州市永嘉县人民政府、永嘉县桥头镇石马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永嘉县桥头镇朱涂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及一审第三人永嘉县地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质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浙03民终4048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六项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王健芳
审判员金子明
审判员李建宏
二○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陈佳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