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嘉县地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永嘉县地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582执16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被执行人永嘉县地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37917606P,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东山大道340号。
被执行人永嘉县地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4145372868P,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上塘镇永兴路建设大厦。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永嘉县地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永嘉县地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当阳市人民法院(2021)鄂0582民初22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永嘉县地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永嘉县地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67591.5元,并承担受理费2656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分别向金融、车管、不动产、证券等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并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在执行被执行人永嘉县地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永嘉县地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13116元后未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在短期内难以执结(应执行金额267591.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2656元及申请执行费3954元),本院可以裁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待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再恢复执行。经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叶小华
执行员  胡宇宙
执行员  袁文强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武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