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嘉县地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宁波百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永嘉县地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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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324执17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波百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北区庄桥街道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5736597264。
法定代表人:郝加阳。
被执行人:永嘉县地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南城街道永兴路建设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4145372868P。
法定代表人:董国林。
申请执行人宁波百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永嘉县地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324民初497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宁波百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576625.43元及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永嘉县地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永嘉县地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报告财产情况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永嘉县地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依法向全国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根据调查结果,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永嘉县上塘镇永兴路建设大厦1楼的房产【产权证号:01036307;土地证号:(2009)0101023】,其首封为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本院已发函参与分配。另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永嘉县上塘镇永兴路建设大厦10楼的房产【产权证号:01034418;土地证号:(2009)0101027】,其首封为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本院已发函参与分配。另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汽车一辆,其首封为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本院已发函参与分配。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永嘉县地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永嘉县地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永嘉县地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董国林采取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意见征求函》告知,要求申请执行人自收到意见征求函之日起十日内前来本院面谈或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或建议,申请执行人未在期限内接受约谈,也没有对《执行情况意见征求函》予以书面答复或提出有关意见或建议,亦没有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和线索。
综上,被执行人永嘉县地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永嘉县上塘镇永兴路建设大厦1楼、10楼的两处房产【产权证号:01036307;土地证号:(2009)0101023】、【产权证号:01034418;土地证号:(2009)0101027】本院已查封,并已发函参与分配。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汽车已查封,未实际扣押,亦已发函参与其首封法院的分配。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永嘉县地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324执172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远东
审判员郑晓锋
审判员金建勇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陈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