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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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324执11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永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南城街道公共文化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32400253361XP。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永嘉县地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南城街道永兴路建设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4145372868P。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永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永嘉县地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行政非诉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324行审44号行政处罚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永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3月3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执行款46457.5元,及承担执行费596.86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永嘉县地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报告财产情况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永嘉县地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本院对被执行人永嘉县地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等方式进行了调查,并向周边群众了解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和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永嘉县地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对外工程款,本院已冻结,但暂未无法兑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永嘉县地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永嘉县地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永嘉县地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永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永嘉县地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对外工程款本院已冻结,但暂无法予以兑现。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永嘉县地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浙0324执116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