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嘉县地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温州线通桥架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和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民申11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7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温州线通桥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汀田街道宣前村宣典学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一审被告:***,男,194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一审被告:永嘉县地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上塘镇永兴路建设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温州线通桥架有限公司、一审被告***、永嘉县地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浙03民终5615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