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5民初19661号
原告:****睿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金龙南路和**街交汇处悦城街区12号楼21层2102-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耀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耀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医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广顺路33号8幢1层2187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睿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医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8日立案。原告****睿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于2022年12月28日依法向其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睿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