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210民初808号
原告:**区绿色空间园艺养殖场,经营场所芜湖市官陡街道南阳社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07MA2P5U256C。
经营者:施光海,男,198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巢湖市人,住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
被告:芜湖**住宅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机械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1581507570J。
法定代表人:陈忠义,执行董事。
原告**区绿色空间园艺养殖场起诉被告芜湖**住宅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区绿色空间园艺养殖场于2022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区绿色空间园艺养殖场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6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区绿色空间园艺养殖场负担。
审 判 员 张传海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 君
书 记 员 胡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