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11民初3983号
原告:上海续勤建筑安装工程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MA1JCJ1A11,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路69号1幢B4526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芜湖**住宅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1581507570J,住所地芜湖机械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续勤建筑安装工程队与被告芜湖**住宅设备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2021年12月7日,原告上海续勤建筑安装工程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续勤建筑安装工程队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404元,减半收取702元,由原告上海续勤建筑安装工程队负担。
审判员 陈 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