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科逸住宅设备有限公司

有行鲨鱼(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芜湖某某住宅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6民初2657号 原告:有行鲨鱼(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漕泾镇工业开发区西部规划二路2-20号3幢。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娟,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芜湖**住宅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机械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原告有行鲨鱼(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湖**住宅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原告有行鲨鱼(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这一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有行鲨鱼(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由原告有行鲨鱼(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哲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超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