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102民初569号
原告:日照市东港区新北方测试仪器销售中心,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济南路丽城花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102MA3FGL457A.
经营者:陈效民。
被告:青岛海德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楼**用代码91370202MA3RA5689R.
法定代表人:程显光,总经理。
被告:***,男,住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
原告日照市东港区新北方测试仪器销售中心与被告青岛海德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照市东港区新北方测试仪器销售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日照市东港区新北方测试仪器销售中心承担。
审判员 费江**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张伟
书记员孙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