泊头市普惠仪表有限公司

泊头市普惠仪表有限公司与***、*苏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陕0525执358号
申请执行人泊头市普惠仪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XX。
被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苏红,女。
本院在执行泊头市普惠仪表有限公司与***、*苏红买卖合同纠纷的(2014)澄民初字第00760号民事判决一案中,该案执行标的为本金及案件受理费411833元、执行费6077元。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17910元,申请执行人泊头市普惠仪表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利息部分,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的通知》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2014)澄民初字第0076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