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209民初1471号
原告:雷学彬,男,汉族,1974年11月21日生,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告:**冀旺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甸工业区港口物流园区,法定代表人赵煜,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汉族,1977年8月17日生,住所地**甸区。
被告:**市潮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市**甸区唐海镇葫芦井庄生产队北侧。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华特莱德能源环保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兴盛南路8号开发区办公楼501室-1433,法定代表人兰中平,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1988年3月29日生,住所地**市迁安市。
被告:***,男,汉族,1972年7月13日生,住所地**市迁安市。
原告雷学彬与被告**冀旺物流有限公司、***、**市潮汛商贸有限公司、华特莱德能源环保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6日立案。原告雷学彬于2022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雷学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雷学彬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1300,减半收取为650元,由原告雷学彬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