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挪宝电器有限公司

江西挪宝电器有限公司与九江市八里湖新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九江市审计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赣04民初201号
原告:江西挪宝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市工业新区西大道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5772364330Y。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共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腾群,江西共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九江市八里湖新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九江市八里湖新区八里湖公园服务区(三期)C栋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556031945J。
法定代表人,***。
被告:九江市审计局。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科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钱潮路369号9-1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33190702J。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西挪宝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九江市八里湖新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九江市审计局、浙江科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原告江西挪宝电器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挪宝电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西挪宝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7809元,减半收取计60904.5元,由原告江西挪宝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周炜
审判员熊涛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