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宜和民初字第703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管**(受***特别授权委托),宜兴市和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宜兴市日森防辐射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万石镇工业集中区**区(新星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人民**路**号义源大厦**楼楼。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宜兴市日森防辐射设备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负担。
代理审判员*周渊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周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