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923执恢9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九竹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7590321710,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耀东,该公司主要负责人。
被执行人: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535175X,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
法定代表人:宋兴玉,该公司主要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上海九竹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互易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阜良民初字第00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告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上海九竹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欠款人民币50000元,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
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2021年9月16日,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恢复执行,案号为(2021)苏0923执恢910号,在此次执行中,共计执行到位金额0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1、邮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
2、多次通过总对总、点对点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控,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网络资金账户,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不动产登记信息;
3、前往被执行人企业地址进行线下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亦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4、依法将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
5、2022年3月1日,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正坤
审 判 员 倪常春
审 判 员 唐将军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于 涛
书 记 员 路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