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兵01民终30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7年8月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尔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玉娟,新疆塔里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阿拉尔海升果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2072236549U,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尔市一号工业园区中小企业创业园。
委托诉讼代理人:夜晓语,新疆塔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振昇,新疆塔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上诉人新疆阿拉尔海升果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2021)兵0103民初7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2021)兵0103民初78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合计30元,由上诉人**负担20元,上诉人新疆阿拉尔海升果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冬梅
审 判 员 闫立新
审 判 员 张 婕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陈凡亮
书 记 员 陈鑫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