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阿拉尔海升果业有限责任公司

白雪、新疆阿拉尔海升果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兵01民终30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7年8月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尔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玉娟,新疆塔里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阿拉尔海升果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2072236549U,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尔市一号工业园区中小企业创业园。
委托诉讼代理人:夜晓语,新疆塔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振昇,新疆塔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上诉人新疆阿拉尔海升果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2021)兵0103民初7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2021)兵0103民初78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合计30元,由上诉人**负担20元,上诉人新疆阿拉尔海升果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冬梅
审 判 员 闫立新
审 判 员 张 婕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陈凡亮
书 记 员 陈鑫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