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阿拉尔海升果业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阿拉尔海升果业有限责任公司、某某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兵0103民初1519号之一
原告:新疆阿拉尔海升果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阿拉尔市一号工业园中小企业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孙连丰,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振昇,新疆塔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夜晓语,新疆塔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6月15日出生,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蒙自市。
原告新疆阿拉尔海升果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原告新疆阿拉尔海升果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阿拉尔海升果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阿拉尔海升果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33元,减半收取4667元,财产保全费3286元,公告费260元,合计354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新疆阿拉尔海升果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邱书霞
人民陪审员  王德森
人民陪审员  朱原平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彦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