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23民初562号
申请人:涞水金隅冀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涞水县永阳镇丛西村。
法定代表人:赵阳,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河北赢丰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辛集市清洁化工园区。
法定代表人:崔利群,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涞水金隅冀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赢丰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原告涞水金隅冀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北赢丰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进行查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网络查询被申请人河北赢丰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穆俊峰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朝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