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锦格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银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锦格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05民初6541号
原告:南京银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茶亭东街79号3-203、204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海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锦格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茶亭东街79号2-2-1。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京银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锦格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5日立案。原告南京银润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银润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无规避法律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银润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269元,减半收取2634.5元,由原告南京银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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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