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长市天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滁州市富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天长市天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124财保45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滁州市富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
法定代表人:宗冉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邹奇,安徽敬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长市天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
法定代表人:张晓磊,该公司总经理。
滁州市富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天长市天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7日作出(2020)皖1124财保45号保全裁定书,裁定冻结天长市天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00万元。滁州市富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滁州市富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天长市天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财产的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天长市天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孙庆芳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王霖瑞
书 记 员 林芝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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