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长市天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滁州市富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天长市天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124财保45号

申请人:滁州市富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

法定代表人:宗冉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邹奇,安徽敬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长市天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

法定代表人:张晓磊,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滁州市富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天长市天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00万元。申请人滁州市富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保单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滁州市富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长市天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00万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滁州市富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孙庆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领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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