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长市天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天长市天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滁州市富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124财保45号之一

复议申请人:天长市天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

法定代表人:张晓磊,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滁州市富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襄河镇。

法定代表人:宗冉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邹奇,安徽敬梓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0年12月16日作出(2020)皖1124财保45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天长市天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不服,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

天长市天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复议称,滁州市富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20)皖1124财保4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天长市天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开立的账号为18×××73、17×××65、18×××32的账户,上述三个银行账户系其公司按法律规定在中国银行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其公司提供了《滁州市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协议》、开户信息单等,请求法院解除对上述三个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第三十三条规定,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经查实,天长市天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冻结的账号为18×××73(开户行:中国银行天长炳辉路支行)、17×××65(开户行:中国银行滁州营业部)、18×××32(开户行:中国银行滁州分行)的账户,确实为相关建筑主管机关登记公示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故依法应解除对上述三个账户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天长市天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账号为18×××73(开户行:中国银行天长炳辉路支行)、17×××65(开户行:中国银行滁州营业部)、18×××32(开户行:中国银行滁州分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孙庆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领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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