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安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安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微理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民终165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安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开封路26号。
法定代表人:王栋,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南微理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16号中建文化城2号楼3单元1804-3。
法定代表人:李爱芝,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青岛德润陆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黑龙江南路186-6号。
法定代表人:王海峰,执行董事。
上诉人青岛安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济南微理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青岛德润陆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22)鲁0203民初74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青岛安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时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青岛安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晓静
审判员  李 蕾
审判员  刘昭阳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翟国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