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民申188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青岛安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四方区开封路2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青岛通成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四流中路30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青岛市华青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24号301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青岛安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青岛通成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青岛市华青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22)鲁0203民初1081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青岛安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审 判 长 孙 震
审 判 员 姜 蓉
审 判 员 翟连颇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