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16民初7214号
原告:**,女,1990年2月27日出生,住西安市临潼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龙,(原告****),男,1988年2月6日出生,住西安市临潼区。
被告:西安泰豪红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擎,该公司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人力资源经理。
原告**与被告西安泰豪红外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0二0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高 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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