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08执722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中科立德红外科技有限公司(原名称:西安泰豪红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上林苑四路X号X座X层。
法定代表人:刘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志冲,男,西安泰豪红外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青春家园X栋X单元。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璐,女,西安泰豪红外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单位。
被执行人:北京江山中医可视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望福园东区曙光综合楼配套用房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李超。
本院在执行西安中科立德红外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江山中医可视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北京江山中医可视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券、互联网银行等进行调查,执行回案款144700.39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现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审 判 长 李春荣
审 判 员 侯军辉
审 判 员 王金鑫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姚春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