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4民初855号
原告:西安中科立德红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毕原二路3000号硬科技企业社区8幢。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博视智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6号三区2号楼-1至9层101内3层01-07室。
法定代表人:**航。
被告:**,男,1979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告:SMARTVISIONTECHNOLOGYCO.,LTD,注册地CHURCHILLHOUSE142-146OLDSTREETLONDON,ENGLANDEC1V9BW。
原告西安中科立德红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博视智动技术有限公司、**、SMARTVISIONTECHNOLOGYCO.,LTD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9日立案。原告西安中科立德红外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西安中科立德红外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梅 宇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