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华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䅨椒县鸿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安徽华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124执428号 申请执行人:全椒县鸿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全椒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安徽华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性,1968年04月01日出生,汉族,住全椒县。 被执行人:全椒香河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皖1124民初116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华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全椒香河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余额143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汪 星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