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124执19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安徽富邦装配式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华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华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人安徽富邦装配式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华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华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立案标的额为12620843.7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2022)皖1124执19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