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124执192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富邦装配式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华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华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皖1124民初414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华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华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余额1271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陈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