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124民初590号之一
原告:滁州市炬基节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华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滁州市炬基节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华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立案。原告滁州市炬基节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滁州市炬基节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滁州市炬基节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44元、保全费2170元,合计5214元,由原告滁州市炬基节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徐 鑫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