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华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安徽华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安徽神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124执17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华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新华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神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六镇镇***大山林场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行政经理。 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人安徽华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神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9267746.06元。执行中,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土地,因地面房屋未办证无法处置。经网络和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公积金、车辆、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上述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