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华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华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皖1124执1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安徽华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安徽华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2023)皖1124执16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 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