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辽0103民初11512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
被告:中国科学院沈阳应用生态研究所。
原告**与被告中国科学院沈阳应用生态研究所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0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颖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佟丹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