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沈阳应用生态研究所

**与中国科学院沈阳应用生态研究所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辽0103民初11512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

被告:中国科学院沈阳应用生态研究所。

原告**与被告中国科学院沈阳应用生态研究所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0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颖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佟丹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