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海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与厦门海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203民初3750号
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天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海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海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1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倩)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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