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27民初2号
原告:福建开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华莲路138号(龙岩金融商务中心A地块)A1、A2幢10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095900844C。
法定代表人:廖超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睿丹,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翔,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福建兴美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南靖县龙山镇文技校三楼3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7MA2XUYNJ9Y。
法定代表人:张基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巧妹,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第三人:厦门海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软件园二期观日路20号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260063198M。
法定代表人:李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志华,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霞,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原告福建开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兴美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厦门海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原告福建开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开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欲与福建兴美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厦门海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庭外协商纠纷为由,请求撤回起诉,于法有据,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开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建开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韩佳福
审 判 员 徐国辉
人民陪审员 贺婷婷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法官 助理 沈湫玮
书 记 员 黄瑞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