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321执160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山东国弘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唐山镇唐华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768745763X。
法定代表人:张跃成,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厦门三联达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后坑前社***号之三秋业商务中心5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841970663。
法定代表人:何明果,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国弘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厦门三联达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桓台县人民法院(2017)鲁0321民初18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厦门三联达建设机械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山东国弘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经本院依法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国弘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厦门三联达建设机械有限公司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山东国弘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书面申请撤销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鲁0321执160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封刚远
审判员 孙翠红
审判员 伊护国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伊祖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