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203执11438号
申请执行人:厦门三联达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后坑前社185号之三千秋业商务中心5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841970663。
法定代表人:何明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梅伦,福建典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福建四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塔埔东路169号4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51640383P。
法定代表人:宋勇进,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厦门三联达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四海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闽02民终71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福建四海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28822.67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等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柯祖锋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 谢丽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