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203执114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厦门三联达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后坑前社185号之三千秋业商务中心5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841970663。
法定代表人:何明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梅伦,福建典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福建四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塔埔东路169号4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51640383P。
法定代表人:宋勇进,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厦门三联达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闽02民终7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0月22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福建四海建设有限公司支付截止至2018年8月24日的租金637000元及违约金、自2018年8月25日至2019年9月30日的使用费、设备退场拆卸费30000元等。
在执行本案过程中:
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通过全国、福建、厦门三套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存款、不动产、车辆、船舶、工商股权、证券、京东、阿里巴巴、财付通、住房公积金等财产状况,并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核查。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闽D×××××、闽D×××××号车辆。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于2020年3月27日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尾号2532的建设银行厦门账户、尾号7072的建设银行厦门账户、尾号1180的工商银行厦门账户、尾号4774的工商银行厦门账户的存款,实际冻结金额均为0元;于2020年3月30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尾号3451的建设银行厦门账户的存款,实际冻结金额878.94元,冻结期限一年。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3、执行期间未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具体下落。
4、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适用限制消费措施,于2020年3月30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截至本裁定作出之日止,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已经受偿0元。
6、上述执行情况,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通过电话联系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和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福建四海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厦门三联达建设机械有限公司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蔡晓文
审 判 员 柯祖锋
审 判 员 林 鹏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 谢丽明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