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三联达建设机械有限公司

中康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厦门三联达建设机械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181民初7808号
原告某某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洞庭路122号1段L405室。
法定代表人,康某某。
被告厦门某某某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
被告贺某某,男,生于1972年7月28日,汉族,居民,户籍地山东省嘉祥县,住福建省厦门市。
被告郭某某,男,生于1977年4月14日,汉族,居民,户籍地山东省嘉祥县,住福建省厦门市。
被告张某某,女,生于1978年10月28日,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厦门市。
案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某某某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贺某某、郭某某、张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2月3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97元,财产保全费1670元,由原告某某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丁业群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郭文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