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检源检测有限公司

广东标谱科技有限公司与广东中检源检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491民初690号
原告:广东标谱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东莞松山湖高新科技产业开发区大学创新城****219、220、2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W1T8F1H。
法定代表人:张俊晓,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敏,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中检源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67517(集中办公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MA4X6JC139。
法定代表人:任某1。
原告广东标谱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中检源检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广东标谱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0日以被告已履行完毕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标谱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属于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之合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标谱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63元,由原告广东标谱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聂斌华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吴天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