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宁0122民初4490号
原告:**,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
被告:江苏蓄能谷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案由: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普通程序独任制。
立案时间:2022年8月1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江苏蓄能谷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裁定结果: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江苏蓄能谷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47.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袁 晨
书 记 员 仝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