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蓄能谷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蓄能谷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宁0122民初4490号 原告:**,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 被告:江苏蓄能谷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案由: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普通程序独任制。 立案时间:2022年8月1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江苏蓄能谷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裁定结果: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江苏蓄能谷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47.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袁 晨 书 记 员 仝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