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381民初2929号
原告:海城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811236993762,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腾鳌镇中街。
法定代表人:张文志,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鞍山圣中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81064093621N,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腾鳌镇保安路66号。
法定代表人:王敏,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海城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鞍山圣中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6月5日向本院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享有撤诉权,原告海城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城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霍德新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冷雨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