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303执1191号
申请执行人:海城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城市腾鳌镇中街。
法定代表人:张文志,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辽宁东北摩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鞍山市千山区千山西路666号。
法定代表人:曹景宽,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海城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东北摩尔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辽0303民初20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申请人于2022年5月12日申请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2022年5月,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2022年6月,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显示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
2022年6月,本院执行人员前往银行查询被执行人理财产品信息,反馈显示被执行人无理财产品。
2022年6月,本院执行人员前往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及土地。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2022年6月,本院执行人员前往向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城区办事大厅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公积金账户。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无公积金登记信息。
2022年9月,鉴于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2021年9月,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案执行标的额:62325元及执行费尚未执行到位。
上诉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事实。
本院认为,被害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但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不具备偿还能力。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时学兵
审判员 孙德亮
审判员 王 丹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姜 浩